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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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升桥维保场主工间待报废资产公开转让,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隆星公司,产权持有方为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详见资产信息表)。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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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升桥维保场主工间待报废资产均已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满足使用需求。 2、待报废资产整体转让,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实际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自己是否具备回收处置的相关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5、本次转让的所有报废资产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待报废资产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待报废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7、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2400元。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公交集团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400元。如受让方未违约,则在公交集团收到完成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未按时完成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则在公交集团收到完成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转让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成都银行琴台支行 账号:19012010210328700015 8、受让方需在公交集团收到受让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次日起3日内完成转运,若受让方未按时完成,受让方要按50元/天向公交集团支付违约金。 9、转让方因资产自燃,被盗、毁灭等原因,造成无法将该资产交给受让方的,在完成场内交易后,转让方应以损毁或被盗报废资产的对应评估价款补偿给受让方。 10、受让方伪造交接清单、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欺骗转让方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1、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对收取的交易价款出具正规发票 。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12、此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13、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承诺函》,《评估报告》不公开且不备查。 14、转让方看货联系人: 陈先生,联系电话:18982217536。 1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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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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