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5辆燃油出租车及经营权(11)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191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04 |
转让底价 | 3705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颜先生、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86892327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5辆燃油出租车及经营权(11)(详见标的清单) | ||
车牌号 | / | 车辆类型 | / | |
车辆品牌 | / | 车辆型号 | / | |
发动机号 | / | 行驶公里数(km) | / | |
购置日期 | / | 登记日期 | / | |
检验有效期至 | / | 数量 | 5 | |
所在地 | /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上述5辆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对外转让,标的的质量和规格型号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如车辆在交易前有违章情况,转让方按有关部门的罚款额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商业保险视为无。 2、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须符合杭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证,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车辆过户时原车牌号码一律收回,不随车转让。 3、本次交易部分车辆年检和交强险不在有效期内,由转让方自行在车辆过户前完成车辆年检及交强险投保手续。若因个别车辆年检无法通过或交强险过期的原因导致本次该车辆无法过户的,转让方只退还该车车辆价值部分(具体金额为该车辆的车辆价值评估价),转让方收回该车辆,出租车经营权交易继续履行,转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次交易标的包含旧机动车车辆和出租车经营权。成交后,转让方开具含3%的成交发票。 5、交易标的具体车牌号、车辆型号、经营权证号(杭客权字)、经营权有效期限、公里数等信息详见标的清单,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华路10号2幢202 | 注册资本 | 伍仟壹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叶忠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634474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5-2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20次会议(临时董事会)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5辆燃油出租车及经营权(11) | ||
转让底价 | 3705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次交易部分车辆年检和交强险不在有效期内,由转让方在车辆过户前完成车辆年检及交强险投保手续。若因车辆年检无法通过或交强险过期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标的无法过户,由转受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3)知悉并同意须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须符合杭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证,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车辆过户时原车牌号码一律收回,不随车转让。(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交易标的包含旧机动车车辆和出租车经营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自行承担风险。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价款4%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须符合杭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证。【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拱墅区临半路118号、康华路10号 |
联系人 | 葛永强 | 联系电话 | 18458141045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是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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