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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1-09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4-01-10 至 2024-01-16
撰写单位: 辽宁省鼎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柴盼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1月2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04-00633
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15,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一、 采购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参保人数预计19067人。

本次项目报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价格:单价为30元/人/年

二、 保障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保障方案须满足以下要求:

2024年大东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责任

保额

免赔额

报销比例

意外医疗保险

25000元

0元

90%

意外身故保险

60000元

-

-

意外烧烫伤残疾保险

25000元

-

-

意外住院津贴

60元/天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航空

100000元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轨道

100000元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轮船

100000元

-

-

注:.根据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一)意外身故保险保障金额6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烧伤保险保障金额25000元,在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烫伤,根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时,首先对各处烧烫伤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烫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烫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等级相同,烧烫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烧烫伤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后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保障金额25000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0元免赔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障金额108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公共交通-轨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轨道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公共交通-轮船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本次项目所有人员不能及时续保,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延误日期内的保险服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法定保险执业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1月16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K区418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响应)文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开标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2、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领取: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用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收回。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3号
联系方式: 024-679003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省鼎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二街10号4门
联系方式: 024-86856767
邮箱地址: lnds86856767@163.com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北站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省鼎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7583018800031737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秦玉红、柴盼、李玉森
电 话: 024-8685676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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