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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269号万霖商业广场项目(万霖尚城)2#商住楼1103室(变卖)的公告

· 2024-02-05

竞买公告

竞拍前请务必详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并且遵照内容相关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费用承担、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扣划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

请务必遵守本公告内的时间节点要求!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 4 2 21 10时至202 4 4 20 10时止(延时的除外,具体时间以淘宝网公布为准)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58/02,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对 安徽省 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 269号 万霖商业广场项目( 万霖尚城) 2 #商住楼 1103室不动产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权利依据为( 202 3 )皖 1202执 442 号执行裁定书】,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安徽省 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 269号 万霖商业广场项目( 万霖尚城) 2 #商住楼 1103室不动产 ,房地产权利人: 安徽阜阳保利汉铭投资有限公司 目前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 详情尚需买受人竞买前前往房管局了解情况 上述房产已经被颍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不动产 无抵押、无租赁

特别提醒:

1.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物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

2.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更多详情竞买人可前往进行实地勘察。

拍品名称

安徽省 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269号 万霖商业广场项目( 万霖尚城)2 #商住楼 1103室不动产

权证情况

1、 执行案号: 20 23 )皖 1202 恢442

2、 无房产证

拍品所有人

安徽阜阳保利汉铭投资有限公司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权利限制情况

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查封

所在楼层

11

全部楼层

40

电梯

建筑面积

115.31

有无地下室 / 车位

/

几梯几户

/

户型

三室一厅

建筑朝向

南北

装修程度

精装

房屋结构

混合

是否有钥匙

是否改建

/

欠交税费情况

/

房产明显瑕疵

/

标的物位置

安徽省 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269号 万霖商业广场项目( 万霖尚城)2 #商住楼 1103室不动产

公共交通

23 路、 35 路、 51 路等

公共服务设施

附近有清河路第一小学、文峰公园

规划用途

住宅

权利性质

/

建成年代

/

抵押情况

租赁情况

租金 / 租期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 、法院裁定书 2 、《拍卖成交确认书》 3 、《协助执行通知书》

定向 询价结果

941391

备注

辅助咨询: 安徽 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15855801273

特别提醒:财产以实际现状交付,请竞买人务必实地看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次拍卖起拍价: 677802 元,保证金: 100000 元,增价幅度: 3000 元(以及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请在 竞买开始前 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开始前三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委托双方均为自然人的,须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到我院现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人为组织机构的,须委托代理人随带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来我院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凡未办理委托手续者,均视为买受人个人行为,相关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视参与竞拍的淘宝账号所有人为买受人。

如需办理委托手续请最迟于拍卖开始当天之前的前 2个工作日到我院办理。】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请仔细阅读竞买公告与竞买须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五日止( 节假日休息 )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见文末法院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结束前五分钟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五、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报名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两人及以上参加竞拍的,价高者得。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 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即起拍价全款) ,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关于保证金缴纳方式,竞买人如有直接将保证金汇入我院指定账户者,请务必与我院联系并进行相关信息录入;若自行将保证金汇入我院指定账户且未与我院联系者,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向我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者请最迟于拍卖开始当天之前的前 2个工作日到我院办理相关手续。 淘宝支付保证金限额问题请联系:淘宝技术咨询: 400-822-2870

六、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 对拍卖标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过户手续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手续办理情况。 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含税收调整),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 买受人 承担 。竞买人是否事先应了解到执行标的物是否符合过户条件。具体以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为准,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是否办理过户手续; 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附属物办理登记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土地出让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土地出让金,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有 买受人 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一切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若存在二次或二次以上过户产生的税费及费用,除本次交易的税费外,另外增加的税费及费用,由 买受人、相应主体依法 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维修基金、增值税、水电费、物业费等)

【有关房屋税费、过户、物业费等问题请先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处、国土局、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户口落户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 法院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 请最迟于拍卖开始前 5个工作日 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承租人、共有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5日视为已通知相关人员。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 请最迟于拍卖开始前 5个工作日 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时,没有更高出价的,则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一相同价格出价时,由顺序在先的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出价在先者竞得。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 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于成交后 15日内 缴纳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 2082901021000009990045706 ,开户联行号 319372000141)。请在附言栏注明拍卖标的物并在缴款后及时告知本院司法网拍组、承办法官。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余款缴付完毕后买受人凭成交款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阜阳市阜王路颍州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标的交付手续。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竞买人一旦出价,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需在竞得该标的物后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0558-255260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淘宝技术咨询: 400-822-2870

法院咨询电话(成交确认书办理等)

18955882075司法官

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拍卖辅助机构: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看样、咨询电话: 15855801273

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拍贷业务受托咨询电话:刘女士 13505585533

本公告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京东网等 7家网站同步发布。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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